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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調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洪三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鴻裕、連阿美之繼承人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繼承人連阿美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連阿美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本件所有相對人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
(三)補提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惟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即被繼承人連阿美之法定繼承人之真正姓名,致本院無從特定相對人為何人,亦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欄所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被繼承人連阿美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連阿美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相對人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同時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至聲請人為補正上開欠缺,自得逕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付費申請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於知悉所有權人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再向戶政事務所付費申請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以補正被繼承人連阿美之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為相對人,聲請人所提書狀不合程式,非本院得依職權代聲請人補正,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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