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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36號監護宣告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36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於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36號監護宣告事件之受監護宣告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為利害關係人,為行使其權利,實有瞭解該事件並抄錄、影印當事人所提之證物之必要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為證,堪認其已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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