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家聲,5,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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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楊富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分割遺產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於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分割遺產事件當事人○○○之債權人,因謝智楊於該事件判決內有繼承遺產,為確保聲請人之債權,實有閱卷之必要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5年司執字第12306號債權憑證、帳務明細表為證,堪認其已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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