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久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舒涵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建築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4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9,566元,上訴人已於110年4月16日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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