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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昭胤
代 理 人 黃嘉盈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隆市一信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基隆市一信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二至十六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
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至於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隆市一信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1年5月28日報經核備設立。
茲因配合財團法人法之公布實施,爰於108年6月27日、109年1月22日分經第10屆第1次及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捐助及組織章程第2至18條(另就第1條部分,前業經本院裁定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三、經查:依前開聲請意旨,聲請人係因財團法人法之公布實施,爰經108年6月27日、109年1月22日第10屆第1次及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捐助及組織章程第2至18條規定(另就修正之第1條部分,前業經本院裁定在案),然互核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其中第2至16條部分,變更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但就刪除之第17條及第18條部分,其中第17條:本章程如有未儘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8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核其內容僅係表明須依照法令,且屬條次修正,與財團法人「組織是否完全」、「重要管理方法是否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
依上開說明,該部分屬毋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
從而,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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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法字第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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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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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二條 │
│本會以協助政府,配合社會需要,籌辦│本會主事務所設立於基隆市○○路00號│
│文化活動,推廣多元教育,舉辦社會公│8樓。 │
│益,以充實市民精神生活,促進市民和│ │
│諧安康為宗旨,辦理下列業務:一、協│ │
│助政府推動本市文化、教育、社會公益│ │
│等活動。二、舉辦文化、教育、社會公│ │
│益活動。三、舉辦優秀學生獎學金。四│ │
│、獎勵交通、消防、環保、教師、醫療│ │
│等傑出人才。五、配合政府辦理其他與│ │
│文化建設、教育活動、社會公益有關事│ │
│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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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第三條 │
│本會基金共新臺幣陸仟參佰萬元整,並│本會以協助政府,配合社會需要,籌辦│
│得接受各界捐助。 │文化活動,推廣多元教育,舉辦社會公│
│ │益,以充實市民精神生活,促進市民和│
│ │諧安康為宗旨,辦理下列業務:一、協│
│ │助政府推動本市文化、教育、社會公益│
│ │等活動。二、舉辦文化、教育、社會公│
│ │益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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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于基隆市○○路00號(基隆│本會設立時,由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捐│
│第一信用合作社總社8樓)。 │助成立。捐助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
│ │元整,俟依法完成法人登記後,得繼續│
│ │接受各界捐贈。本會得受捐贈之項目為│
│ │現金、動產及不動產等財產,財產總額│
│ │不設上限,其保管、運用須依法令規定│
│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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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第五條 │
│本會基金為留本基金,如因籌辦大型文│本會董事會,置董事五~二十五人。本│
│化建設,必需動用基金時,應經董事會│會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任期中│
│決議,報經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理監事│如因故出缺,得由董事會依本章程第七│
│會議討論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條程序選聘補充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
│為之。 │董事之任期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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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六條 │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之職權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職權如下:│
│下: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二、│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三、內部組織│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三、董事長之│
│之制定及管理。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推選及解任。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
│有關辦法之訂定。五、年度收支預算及│理。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六、│
│決算之審定。六、董事之改選(聘)。│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七、捐助章程│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變更之擬議。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
│ │擔之擬議。九、合併之擬議。十、其他│
│ │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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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七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九人組成。 │董事之資格,原則以不違反財團法人法│
│ │第42條規定。本會第一屆董事,由原捐│
│ │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均由前│
│ │一屆董事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召集董事│
│ │會議,遴選下屆董事人選,但期滿連任│
│ │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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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第八條 │
│本會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本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綜│
│第二屆以後董事均由前一屆董事于任期│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
│屆滿前一個月召集董事會議,遴選下屆│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 │
│董事人選,報經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同│ │
│意,並呈報主管機關基隆市政府核備後│ │
│聘任之,並按時辦理交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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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第九條 │
│本會董事會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董事會議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董事之出│
│務對外代表本會。 │席始得開議,對於普通議案之表決,以│
│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特別│
│ │議案之決議,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
│ │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
│ │意,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一、│
│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二、基金之動用│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四、不動產之│
│ │處分或設定負擔。五、其他經主管機關│
│ │指定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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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第十條 │
│本會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期滿│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襄助本會日常事務│
│連選得連任,任期中如因故出缺,由董│之處理,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議通│
│事會依本章程第八條程序選聘補充之,│過後聘任之,並設事務員若干人,由執│
│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止。 │行長提名,經董事長核定後聘任之;上│
│ │述人員之解任,及方式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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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
│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
│時得經三分之一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會計制度採│
│,均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長因│權責發生制,會計作業應依一般公認會│
│故缺席時,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計原則處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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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
│董事會須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始得開議│本會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當年之工作│
│,對于議案之表決,以出度董事過半數│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月底前│
│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
│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 │
│同意行之: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 │
│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 │
│法院為必要處分。二、不動產處分之擬│ │
│議。三、解散之擬議。召開董事會之前│ │
│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 │
│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 │
│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 │
│管機關核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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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並設行政、財務│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
│兩組,各置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執│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
│行秘書暨組長、幹事人選,由董事長提│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核可,並向法院│
│請董事會決議後聘任之,承董事長之命│辦理變更登記。 │
│襄助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解任時亦同│ │
│。前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車馬│ │
│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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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
│本會每年以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
│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法解散時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
│,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政│
│關核備。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府或地方自治機關。 │
│支決算。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 │
│支預算。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 │
│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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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
│本會由于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本章程如有未儘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
│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定辦理。 │
│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核可,並向法院│ │
│辦理變更登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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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法解散時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于任何個│。 │
│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政│ │
│府或地方自治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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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
│本章程如有未儘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 │
│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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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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