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法,13,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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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許慧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青年音樂家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青年音樂家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

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至於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財團法人青年音樂家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第10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改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經文化部109年3月10日文綜字第1091004524號函核定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青年音樂家文教基金會第10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前揭文化部函等件影本為證,核修正後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4條至第18條、第20條所示修正條文,其變更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關於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至於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條為增訂適用法規、第2條為主事務所地址變更及增列分事務所、第3條為辦理業務內容、第19條為增訂適用法規及章程修正日期,核均與財團法人「組織是否完全」、「重要管理方法是否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該部分捐助章程之變更,毋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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