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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李在方
代 理 人 林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捐助章程第21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在方為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經第13屆第5 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21條,並經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准,故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另提出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交通部民國109年6月20日函、第13屆董事、監察人名冊、第13屆第5 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等影本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前經交通部以61年11月24日交航(61)字第15765 號許可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本院108 年度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參照),就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捐助章程第21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核其內容係就有關重要事項之董事會決議程序,依107年8月1 日修正公布、108年2月1日施行之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而修正,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至上開修正條文引用同捐助章程第10條董事會普通決議程序之規定,然該條尚未依財團法人法第43條第3項規定,明定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1/3 ,但該部分非屬本件聲請範圍,聲請人宜另行召開相關會議予以確認,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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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號 │ 原條文 │ 修正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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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本中心董事會對下列事項,非經│本中心董事會對下列重要事項,│
│ │董事名額3分之2以上出席,及出│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
│ │席董事4分之3以上同意,及交通│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 │部許可後,不得為之。 │,並陳報交通部許可後行之: │
│ │一、章程變更。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二、申請貸款。 │二、基金之動用。 │
│ │三、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四、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五、董事、監察人之任免。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六、投資相關聯事業。 │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十日前│
│ │前項決議事項於報請交通部核可│,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交通部│
│ │後,依規定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 │。 │董事任期屆滿,董事會無法依第│
│ │ │二項(應為第「一」項)第五款│
│ │ │規定完成改選者,得報請交通部│
│ │ │許可後,以本捐助章程第十條規│
│ │ │定改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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