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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張信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瑞芳區鼻頭國民小學王憶豐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未據依法繳納聲請費。
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並應由聲請人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前段定有明文。
爰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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