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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右昌
送達代收人 謝秀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隆市體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基隆市體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六、七、八、九、十五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
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至於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隆市體育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為推廣公共事業暨社會福利,爰修正財團法人基隆市體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條文,並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並報經基隆市政府准予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並提出基隆市政府108年11月21日基府教終貳字第1080269503號函、財團法人基隆市體育發展基金會108年第五屆第二次董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名冊、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就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基隆市體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6、7、8、9、15條所示部分,其變更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至就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2、3、5、11、13、16條所示部分,係載明章程修訂之法源依據、金額或數字改以大寫記載、調整款次數字、增加修訂章程日期,核其內容與財團法人「組織是否完全」、「重要管理方法是否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
依上開說明,該部分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
從而,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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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法字第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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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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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第一條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基隆市教育事務財│本基金會依據民法及財團法人法設立、│
│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組織之,定│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定名為「財團│
│名為「財團法人基隆市體育發展基金會│法人基隆市體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 │
│」(以下簡稱本會)。 │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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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二條 │
│本會之設立以發展本市體育暨提升體育│本會之設立以發展本市體育暨提升體育│
│風氣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風氣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
│業務: │業務: │
│(一)獎助推動體育重點發展學校及設置│一、獎助推動體育重點發展學校及設置│
│ 各項訓練中心。 │ 各項訓練中心。 │
│(二)獎勵本市優秀選手暨績優教練。 │二、獎勵本市優秀選手暨績優教練。 │
│(三)補助購置各項運動設備暨器材。 │三、補助購置各項運動設備暨器材。 │
│(四)培訓運動教練暨裁判。 │四、培訓運動教練暨裁判。 │
│(五)輔導學校體育與社會體育之相結合│五、輔導學校體育與社會體育之相結合│
│ 。 │ 。 │
│(六)辦理符合本會設立宗旨相關之各項│六、辦理符合本會設立宗旨相關之各項│
│ 體育事務。 │ 體育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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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第三條 │
│本會設立基金新臺幣14,504,000元整,│本會設立基金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萬肆│
│由基隆市政府捐助。其中10,000,000元│仟元整,由基隆市政府捐助。其中壹仟│
│納入留本基金,以孳生利息運用;另4,│萬元納入留本基金,以孳生利息運用;│
│504,000元為動本基金,與基金之孳息 │另肆佰伍拾萬肆仟元為動本基金,與基│
│統籌運用。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金之孳息統籌運用。俟本會依法完成財│
│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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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第五條 │
│本會設董事會其職權如下: │本會設董事會其職權如下: │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 。 │ 。 │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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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六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7人至21人組成,就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五人,董事│
│下列人士遴選之: │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並│
│(一)機關代表:基隆市市長及基隆市政│得視需要置副董事長一人。就下列人士│
│ 府教育處處長為當然董事,基隆市│遴聘之: │
│ 市長並為董事長。當然董事因本職│一、機關代表:基隆市市長及基隆市政│
│ 變動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新│ 府教育處處長為當然董事,基隆市│
│ 任者補之。 │ 市長並為董事長。當然董事因本職│
│(二)有關體育團體及學校代表。 │ 變動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新│
│(三)基金捐助或捐贈機關代表。 │ 任者補之。 │
│(四)熱心推展體育運動之社會人士。 │二、有關體育團體及學校代表。 │
│(五)議會代表。 │三、基金捐助或捐贈機關代表。 │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四、熱心推展體育運動之社會人士。 │
│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第四│五、社會公正人士。 │
│屆以後董事由新任董事長選聘之。董事│董事由董事長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均為無給職,但得支出席費。 │,但得支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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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七條 │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聘得連任。│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董│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
│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總人數三分之二。董事任期屆滿前,因│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由新任董│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
│事長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長,應│者,得另聘(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
│按期辦理交接。 │期屆滿為止。 │
│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由董事長│
│ │遴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長,應按期│
│ │辦理交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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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第八條 │
│本會董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本會董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
│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
│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
│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
│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基隆市│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基隆市│
│政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政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
│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
│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
│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
│經基隆市政府准許後行之: │經基隆市政府准許後行之: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應有民法第六十│一、章程變更之擬議,應有民法第六十│
│ 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 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
│ 院為必要處分。 │ 院為必要處分。 │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遴聘及解聘。 │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五、基金之動用。 │
│,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六、以基金填補短絀。 │
│規定報請基隆市政府派員列席指導。會│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基隆市政府核│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
│備。 │,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
│ │規定報請基隆市政府派員列席指導。會│
│ │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基隆市政府核│
│ │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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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第九條 │
│本會設監事3至5人,均為無給職,但得│本會設監察人3至5人,均為無給職,但│
│支出席費。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得支出席費。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
│過聘任之,並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負│通過聘之,並互推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責財務之監督事項,任期三年,得續聘│負責財務之監督事項,任期三年,得續│
│連任。 │聘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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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
│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
│會計年度,每年1月底以前,董事會應 │會計年度,每年1月底以前,董事會應 │
│審定下列事項,函報基隆市政府備查:│審定下列事項,函報基隆市政府備查:│
│(業務推展) │(業務推展) │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 │三、財產清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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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留│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留│
│本基金孳息、動本基金及法人成立後所│本基金孳息、動本基金及法人成立後所│
│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
│之管理使用,受基隆市政府之監督,其│之管理使用,受基隆市政府之監督;其│
│管理使用方法如下: │管理使用方法如下: │
│(一)存放金融機構。 │一、存放金融機構。 │
│(二)本會之基金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二、本會之基金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
│ 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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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本基金會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
│,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辦理清算後如有賸餘財產者,賸餘財產│
│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
│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屬基隆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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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
│本章程訂於民國94年11月22日,如有未│本章程訂於民國108年00月00日,如有 │
│盡事宜,悉依有關財團法人法及相關規│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財團法人法及相關│
│定辦理。 │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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