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消債更,23,2020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王瓏澔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魏敬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說明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伍仟壹佰陸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

又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說明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亦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費,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本院酌定應補繳預納之郵務送達費為新臺幣(下同)5,160 元(計算式如說明一),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說明: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5,160 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計算式:(1 +11)×10×43=5,160 元】;
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
二、提出受扶養人巫○最新戶籍謄本、近2 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巫○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請提出證明。
四、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巫○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五、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載,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而毀諾,請提出協商成立內容,並說明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之還款狀況、何時毀諾,嗣後未能繼續依協商條件償還之原因,亦即嗣後不能繼續依協商內容償還,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證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