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消債清,22,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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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胡淑惠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01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

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然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亦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費(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且扣除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6)×10×43-1000=2010元 】;

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且本件如符合清算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清算程序,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2條第1項、第8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附件:
一、請補正聲請「前兩年」,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銀行、郵局、證券存摺)影本,續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至補正日。
二、請釋明有無為本人或其他人投保保險契約,並敘明每期繳費金額、繳費期數、繳費總金額,且提出保險單、契約書。
三、請釋明聲請人是否領取津貼補助?倘若為是,其期間及領取金額為何,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四、請釋明保證債務之發生過程。
五、聲請人陳報無工作,請釋明無業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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