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消債聲,14,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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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薛曉萱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薛曉萱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民國106年7月17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嗣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定,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

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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