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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夫即相對人○○○於民國109年7月25日因菌血症併敗血性休克及急性呼吸、腎衰竭,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人於監護宣告程序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夫苗華譚業於民國109年8月8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應由本院逕以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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