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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陳勳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38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38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被代位人李明信之債權人,聲請准許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為李明信之債權人,已釋明與本院上開案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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