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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張志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萬發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 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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