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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姵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姵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141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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