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龍騰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勝雄
被 告 張秉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08 年度司促字第8216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5,506 元及其利息;
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5,5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1,7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