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陳芝妤
蘇富瑤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雯婷
被 告 合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家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買賣關係自始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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