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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 告 吳芷宜
被 告 吳尚謙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3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5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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