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補,179,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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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告 新北市萬里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練聰明
訴訟代理人 陳佑明
連惠雪
被 告 黃萬牟

阮依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4,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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