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補,185,20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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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吳連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下同)126,8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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