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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良材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李曉萍等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訴: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69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8萬9,8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二、提出蘇正和配偶李曉萍之戶籍謄本、蘇正和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被告旺昌交通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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