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補,195,2020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林沛鈺

被 告 郭曉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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