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補,206,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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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余孟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馥旦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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