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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黃鈺惠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世欽、江若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下同)1,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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