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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 告 域誠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美
被 告 興利太平洋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秋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8,0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
扣除原告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尚欠44,4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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