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7號
再審原告 張建明
再審被告 劉昀武
王郭惠碧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1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世禎
法 官 姚貴美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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