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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告 牛正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子能間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及其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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