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補,573,2020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 告 東都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敏榮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完整記載全體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
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另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被告林郭秀員等給付東都B 區公寓大廈之管理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8,38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20 元。
㈡提出基隆市○○區○○段0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吳秉貞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以書狀記載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按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