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 告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揚
送達代收人 蘇聖閔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互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瑪莉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81號),惟被告國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瑪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參仟柒佰伍拾壹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