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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3號
原 告 吳允德
訴訟代理人 鄭光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星佑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2,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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