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補,597,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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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沈柔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09 年度司促字第5257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22,038 元暨其利息;
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22,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7,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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