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補,599,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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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賴秉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09 年度司促字第5839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清償新臺幣(下同)930,390元及其利息;
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
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30,3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9,7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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