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補,603,2020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3號
原 告 貿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灼杬

上列原告對被告曾祥全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萬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2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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