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補,604,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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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告 周謝枝雲
訴訟代理人 周新英
被 告 李隆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據原告於民國109年8月28日補正提出之報價單,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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