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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梁德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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