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魏守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兆為即大富友景觀餐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萬0,40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