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補,634,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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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佳霖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4,679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4,6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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