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補,638,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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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 告 王維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明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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