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元律師
被 告 林榮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9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