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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瑋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倪家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瑋杰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倪家絃間因一百零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七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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