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訴,211,2021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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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蕭寶慶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卞秋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卞秋銀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又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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