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訴,271,2020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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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奚秀娟(即陳宏發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743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8,265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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