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 告 簡文次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被 告 簡麗華
簡麗滿
蘇志堯
蘇明禹
簡 霞
簡崇益
簡阿雪
簡鈴原
簡鈺苓
楊淑惠
陳金哲
吳定松
簡秉震
蕭玉珊
陳福長
陳淑華
陳彥彰
簡明偉
簡慧莉
簡嬿平
簡妤芩
簡美娥
簡連池
簡連東
簡連波
余莉莉
簡孟平
簡奕帆
余晨愷
簡美雪
簡美惠
簡美燕
簡連煌
簡李豔子
簡永富
簡永和
簡永政
簡秀貞
蔡陳心慧
兼上一人訴 陳勤雄
訟代理人
被 告 陳如纓
兼上一人訴 陳紫涵
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9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其中被告簡霞、余晨愷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為公示送達,於109年7月23日生效,至同年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尚不足10日就審期間,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1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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