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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7號
原 告 吳學壘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又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不當得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於起訴狀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之請求權基礎)及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以109年度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該補正裁定已於同年8月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及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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