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36號
原 告 黃健治 通訊地址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乃於民國109年5月20日,以108年度補字第716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並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惟原告逾期迄仍未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有本院公示送達網頁資料、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列印紙本、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