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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稚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浩宗等人因109年度訴字第60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財產權部分應繳納1,500元+非因財產權部分應繳納1萬3,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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