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訴,61,2020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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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號
抗 告 人 鄒靜慈
即 原 告 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志宏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9年2月3 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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