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輔宣,10,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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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輔宣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朱崇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定期間先合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且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即明。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9年7月22日送達聲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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