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重訴,17,20200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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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柯瑞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桂民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17 號遷讓房
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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